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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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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父母出资购房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

01、典型案例

小美和小帅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购买了北京市的一套房子,首付款是男方父母支付的,之后男方父母直接转账到房贷卡里进行还贷。

然而,男方在两年前出轨,经过法院的调解,小美小帅离婚,小帅也因为心生愧疚,把婚内买的房子给了小美,并且承诺承担离婚之后两年的房屋贷款。

但是房贷还完之后,小帅父母把小帅和小美告上法庭。声称房子是小帅夫妻两人借的自己的钱,现在小帅和小美应该偿还房子的全部出资三百万。

02、法院查明

小帅父母出具借条两张,第一张借条主要内容为:“小帅向小帅父母共计借款两百万元用以购买xx房屋”

第二张借条主要内容为:“小帅向王某借款十万元用以购买xx房屋,小帅父母为担保人”。

03、法院认定

小帅认可其向自己父母进行借款,并出具已补借条予以确认,可以认定小帅和小帅父母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因小帅父母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小美也有借款的意思,所以小美不属于共同借款人。

因为房子并不是小帅父母全款购买,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能证明房子是小帅父母的赠与,因此不被认可。

从价值导向来看,法院认为,为成年子女购房不是父母的义务,特别在当前高房价的背景下,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有偿还的义务。

基于此,法院判决,小帅小美需要偿还因购房而产生的借款。

04、争议焦点

夫妻共同财产变夫妻共同债务,不是共同借款人也需要偿还相应的债务吗?

要看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男方向其父母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亦用于购买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房屋,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5、抗辩思路

小美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均以失败告终,于是找到我们,为自己的权益再做最后一次争取。

通过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以及对之前案件材料的分析,在对当事人做出风险提示后,本所律师从以下三个方面向检察院予以说理:

1)小美与小帅婚姻关系解除原因,旨在说明小帅是因为婚内出轨的过错,心生愧疚才会同意将该房屋约定为给小美个人所有,并且不要房屋折价款以及承担两年的房屋贷款;

2)离婚后小帅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旨在说明小帅的意思表示以及行为一直都表明,其并不认为父母的购房出资是借款,与小美在离婚时所作的笔录的意思是一致的。

3)本案实际为虚假诉讼,旨在说明本案实际是小帅及小帅父母三人为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后补借条是一场有预谋的虚假诉讼。在整理好思路后,本所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及代理意见。

之后,检察官在收到材料后与本所律师进行了沟通,检察官认为我们提起抗诉的诉讼思路是正确的,但是在一审的时候,小美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引用的法律规定、抗辩思路偏离了正轨,同时在证据收集方面并不扎实,所以造成了现在的裁判结果。

对于案件事实及法律的认定,法官是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到本案中根据现有的证据,男方父母的出资性质应认定为借款或是赠与是可左可右的,因此,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的认定,到抗诉阶段,如果无法提供足以推翻男方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贷的证据的情况下,抗诉是无法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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