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子女抚养纠纷,找专业抚养权纠纷律师,如需帮助欢迎在线咨询! lizhenz@126.com 13120267676

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邮箱地址:lizhenz@126.com

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08室

律师文集

怎样避免夫妻债务承担,夫妻的债务范围

我们都知道在结婚之后其相关的财产都是会归结为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其实在法律上还是有着相应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只是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就让本律师为大家带来怎样避免夫妻债务承担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怎样避免夫妻债务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在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期间一般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符合条件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范围上,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1.   离婚后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法避免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或归一方全部承担。这种协议约定是有效的,也是法律所认可的。但是,夫妻间协议的约定只对协议中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的债务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三、夫妻债务特征

  1.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以上就是本律师为大家带来怎样避免夫妻债务承担、夫妻的债务范围的全部内容。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是法律上明确的进行了规定的,所以一定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本律师,我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相关链接: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网

北京知名离婚律师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