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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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婚姻关系因为某种事由被申请撤销,从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孩子的抚养成为了一大难题。那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子女抚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婚姻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肯定大家对此都深感疑惑,考虑到大家的问题,下面本律师将为您详细介绍,请大家一起阅读了解。
提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子女抚养问题怎么解决?
回答:不论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都适用于《婚姻法》关于对父母子女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在解除双方同居关系时,需要抚养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由哪一方抚养;协商不成时,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意思或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予以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母亲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疾病、恶习的,也可由父亲抚养;子女有判断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总的来说,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子女问题与父母的婚姻效力问题没有直接关系,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可以参照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
综合以上介绍,对于可撤销婚姻子女的抚养问题,相信大家有所了解,我国法律有相应规定。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可撤销婚姻子女抚养的法律知识会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致电咨询本律师,我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更切实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联系方式: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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