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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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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相关知识问答

一、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怎样确认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以下程序与方式确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监护人和抚养人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定义不同、服务对象不同、特点不同。

  1. 1、定义不同: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法律明确规定对孩子义务抚养的人。

  2. 2、服务对象不同: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扶养人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3. 3、特点不同: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抚养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言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条件、环境及成长。

(三)监护人的相关权利有哪些?

  1.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 2、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3. 3、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综上所述,即是本律师对于“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相关知识问答”的解答和总结,相信大家对监护人的相关问题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本律师进行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联系方式: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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