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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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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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法律如何适用?下面听下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是如何介绍的。
1.涉外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有效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来处理。
2.在对待有辨认能力的孩子时,应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愿意随父母生活的意见。
3.此外,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与母亲一起生活是一项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不能就涉外离婚所涉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我国父母一方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二、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需要哪些条件和程序?
诉讼离婚纠纷和协商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尤其是10周岁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财产,最有争议的就是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双方火拼如火,互不相认。如果是个男孩,在中国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下,在老人的要求下,他就更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了。现在,婚姻律师团队列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说明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倾向于保护女性权益和无过错方原则。
两岁以下儿童的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不满两岁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与父亲同住:
(1)患有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同住;
(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实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的。另外,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随父母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也可以允许。
(二)两岁以上儿童的所有权。
首先,应该由双方家长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情况进行判决。父、母双方要求随其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生活时间长了,改变生活环境对女性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长期未治愈,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随子女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已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考虑作为子女与父母或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子女为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之间对女儿随父或随母生活有争议的,应当参照上述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考虑子女的意见。此外,第6条还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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