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邮箱地址:lizhenz@126.com
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08室
夫妻关系所承担的义务有共同债务的承担,那么在以往的案件中有接触过许多一方在外面花天酒地,欠了很多的债,而另一方完全无辜的被蒙在鼓里。那么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以下我将对夫妻共同债务等不同情况进行解答。
一、夫妻共同债务意义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叫《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引起人们一阵欢呼。最高法院为民做主,司法公正终于等到了这一天,事实真相是如何呢?
最高法院曾经出台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饱受争议的是第24条,最高法院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是个人债务,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能够证明夫妻双方之前就有明确的约定,一方所欠的债为他自己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在借钱给债务人的时候,就明知道这样约定的,那也属于个人债务,否则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非常多的人对这24条规定作出了强烈的抗议。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不少的夫妻,一方在外面花天酒地,欠了很多的债,而另一方完全无辜的被蒙在鼓里。最后,那无辜的一方却要为花天酒地的另一方来买单。因此站在这个角度,夫妻的其中一方肯定是感到无辜和冤枉的。因此很多的人提出了异议。
二、夫妻共同债务情况分类
如果你是夫妻中的一方,你肯定希望另一方所欠的债不会到你的身上。但是站在债权人的角度想一想,如果你把一笔钱借给了夫妻中的一方,而这一方名下没有任何资产,而他的配偶名下却有大量的财产,可最后当你去讨债的时候,那个名下有大量财产的配偶,却称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请问这难道是公平的吗?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最高法院终于出台了这一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形。
实际上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借债的时候,夫妻俩对这个债务进行了共同的确认,可以是借款当时确认,也可以在事后进行追问。那么这种债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当中有一方确认,另一方没有确认,那就按照借款的数量来予以分配责任。如果所欠的债,其数额完全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这个数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那也可以认定为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这个大额的债务是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那么这笔债将认定为是借债的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一方的配偶就不需要再承担偿还率。
以上则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对不知情另一半的意义,在现今婚姻债务问题多发的情形下,需要更多人了解,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纠纷原因不同,实际情况多种多样,具体情况还应该咨询专业律师,做出切实的分析和解答,欢迎致电联系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