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子女抚养纠纷,找专业抚养权纠纷律师,如需帮助欢迎在线咨询! lizhenz@126.com 13120267676

律师介绍

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邮箱地址:lizhenz@126.com

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08室

离婚

离婚后拒绝执行探视权属于失信行为吗

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尽管不直接抚养子女,但其仍然应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并享有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虽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它有利于子女的身心成长。如果离婚后拒绝执行探视权属于失信行为吗?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离婚后拒绝执行探视权属于失信行为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行使探望权时,一方不配合的,由法院强制执行,但依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拒绝执行探视权一般不属于失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能否剥夺一方的子女探视权

  民法典中规定,法院能判决中止一方的探视权,而非剥夺。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后拒绝执行探视权属于失信行为吗的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从上文的介绍可知,根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离婚当事人拒绝执行对子女的探视不属于失信行为,不过这样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或者需要帮助的话,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律师可以帮助您维权。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