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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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是没有婚姻,爱情将死无葬身之处。两个人因相爱而走进婚姻的殿堂,本就是一件美好的事情,但是婚后面对每天的茶米油盐,渐渐磨灭对方的美好,忘记了去宽容以待,更多的可能是对彼此的抱怨。
赵先生与钱女士2003年通过网络相识,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五年的爱情长跑,二人甜蜜的步入了婚姻生活。婚后夫妻感情甜蜜如初,赵先生父母看到夫妻俩感情甚好就为赵先生和钱女士购买房屋进行了出资,由夫妻二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起初的美好被慢慢冲淡,加之双方父母的一些干涉,充斥在夫妻二人之间的更多的是抱怨、争吵,甚至会因为一些事情大打出手。直到有一天钱女士发现丈夫出轨,忍无可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确认自己所享有的房屋份额。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赵先生在婚内出轨的行为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有什么影响呢?很多人认为,夫妻一方婚内出轨,离婚时可以少分甚至部分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的,离婚时可以少分或部分财产。当然,在离婚过程中,一方的出轨行为也会或多或少的对法官的判决产生影响。
为此,钱女士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收集了大量关于赵先生与另一名异性出行、就餐甚至进出宾馆等一系列能够证明赵先生婚内出轨的证据。法院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审判人员可运用日常胜过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所以,法院采信了钱女士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认为赵先生在婚内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
在房产分割的过程中,由于该房屋是在婚后购买,赵先生父母也为购置房屋进行了出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由于赵先生没有办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父母之间存在借款,且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出资是赠与赵先生一人,结合钱女士在购房时也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所以该房屋视为赵先生父母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法院根据赵先生和钱女士的请求对房屋的份额进行确认,赵先生主张,因为该房屋有其父母的出资,自身对房屋取得的贡献较大,应多分得房屋的份额。但是,法院考虑到赵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是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分割房产时,不考虑赵先生对房屋贡献较大的因素,判定双方各占房屋一半的份额。
综上,虽然婚内出轨的行为不会导致出轨方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但是在行为恶劣的情况下也会对财产分割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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