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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

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具体情节分析,相关热门问答

一般来说,离婚不能要求对离婚造成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但如果配偶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并符合法律要求,无辜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接下来将由本律师为您介绍关于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具体情节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具体情节分析

  1.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2.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等。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5.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二、相关热门问答

(一)起诉离婚需要多少费用?

根据案件的不同花费的钱数也是不同的。

首先,必须的是离婚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只是诉讼费的一种,是起诉时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其次,除了案件受理费,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申请费;鉴定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根据情况要由某一方当事人垫付。

(二)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1)重婚的;

  2.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1.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   (4)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离婚精神赔偿具体有多少是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方面来决定的。以上便是本律师为您带来的关于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本律师,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联系方式: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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