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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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离婚赔偿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一种婚姻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
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离婚补偿协议书如何写?
离婚经济补偿协议书有着普通协议应有的基本要素:
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等;
2、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离婚补偿具体金额;
3、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离婚补偿时间及支付方式;
4、 违约责任。
在写离婚补偿协议书时,需要注意写明离婚补偿数额、补偿时间及支付方式。最重要的就是违约责任,不约定违约责任的,补偿一方在支付离婚补偿时往往没有压力,没有限制。即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费时费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离婚补偿协议中直接写明违约的惩罚措施,此种办法可以督促补偿一方积极主动补偿另一方,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二)关于精神损害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从《婚姻法》第46条的内容来看,只有在实施家庭暴力致害或虐待遗弃致害时才会产生治疗费用等物质损害,而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都会产生精神上的痛苦,所以产生精神损害,因而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无法有形地去把握,问题就显得更为复杂。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中指出,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尽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但具体到离婚损害赔偿中,上述考虑因素可能还不够具体和妥帖,需要结合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实践进行、特定化。
综上所述即是本律师对于我国离婚赔偿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相关知识问答进行的分析及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生活中的状况可能更加复杂,若您需要帮助,或是您还有任何疑问,请留言或直接致电咨询本律师,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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