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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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婚姻关系中侵犯了对方合法权益而导致离婚的,过错方需要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失费的。本律师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法律分析,相关知识问答整理下列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无过错方能请求精神损失费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离婚的实际情况,离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确定离婚损害金额的因素有哪些?
确定了大的原则之后需要考虑的就是具体的因素了。在我国,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时,应该考虑如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过错方实施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比如过错方除了犯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外,还对无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在此种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受到的精神伤害应该是特别严重的,应对其给予较多的精神赔偿费。
第二,无过错方对离婚是否有可归责的过错。前文的论述表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仅指实施《婚姻法》第46条所列行为而言。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则不能视为离婚损害赔偿意义上的“过错”行为,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中也不适用传统民法中的过失相抵规则。
但这并不排斥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无过错方过失行为的参考价值。也即,当无过错方对于离婚也有一定的责任时,法官可以考虑适当减少对其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三,过错方的经济支付能力。如果无过错方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会导致过错方背负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而导致严重地大幅度地降低其生活水平,则应不予支持或适当减少。
第四,性别因素。一般而言,离婚会对婚姻关系的双方都造成精神伤害,但由于男女社会角色的不同,男性在承受精神痛苦的能力方面比女性更强一些。所以,当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女性一方时,应根据其性别特性给予更多数额的赔偿,以体现对女性的特别保护。
第五,婚姻的持续时间。婚姻关系越长,双方对婚姻和家庭投人的就更多,因而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应该是越大的,故对其的精神赔偿也应该多一些。
总结,离婚只有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能要求过错方赔偿谨慎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以上是本律师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法律分析,相关知识问答的整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有进一步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留言或致电咨询本律师,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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