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邮箱地址:lizhenz@126.com
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08室
我国收养法可能会有所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应及时对《收养法》中相关的限制性条件做出相应修订。那么人们对修改《收养法》有哪些建议呢?,下面本律师将对2019收养法修改建议分析概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背景介绍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引发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据悉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民政厅厅长王战营领衔提出“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议案”。他在议案中建议:取消收养人应当“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条件限制;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由14周岁放宽到16周岁。
《收养法》实施了24年到了该修订的时候
对于“修订《收养法》”的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曹存正说,《收养法》已实施24年,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应及时对《收养法》中相关的限制性条件做出相应修订,以便与现行法规政策相衔接。”
“《收养法》的核心是被收养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围绕这一原则,近年来有不少实践创新,如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收养后回访等。”全国人大代表李勤说,据了解,正在修订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已考虑把打拐解救儿童收养、收养后回访等纳入其中,相应的,如能在《收养法》中有所体现,则更能符合原有立法精神。
她提出,《收养法》规定,只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被送养,而养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养子女则无法再转送养,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需要进行调整。
二、2019收养法修改建议分析概括
建议1:取消收养人子女数量限制
之前,大河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民政厅厅长王战营领衔提出“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议案”,建议取消《收养法》收养人应当“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条件限制。
“这与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政策调整及其调整背景相衔接。同时,考虑被收养人是亲兄妹(双胞胎)等特殊情形,可以要求同时收养,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王战营说。
建议2:明确打拐解救儿童收养的相关规定
王战营说,大量打拐解救儿童虽经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努力,仍查找不到生父母,滞留在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虽能够提供较为完善的物质保障,但无法替代家庭的呵护和关爱及充满亲情的家庭氛围。
因此,他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
为帮助打拐解救儿童回归正常的家庭健康、快乐成长,民政部已联合公安部下发通知,明确了打拐解救儿童收养的条件和相关程序,需要将此实践上升为《收养法》的规定,为此类收养提供更为有力的权益保障。
建议3:放宽被收养人年龄到16周岁
王战营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而我国《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排除了14-16周岁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被收养的机会,建议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由14周岁放宽到16周岁。
热议1:养父母有特殊困难,转送养可不可以?
“养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对养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时,从维护被收养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允许养父母对养子女进行转送养,不能因未成年人已被送养而剥夺其被再收养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李金枝说,《收养法》应增加“可以转送养”的相关规定。
热议2:结了婚就能办理收养,行不行?
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说,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的法定婚龄为男性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结婚后,夫妻双方即有生育、抚养子女的资格,理应具备收养子女的主体资格。“这有利于收养人在精力较好的时候抚养被收养人,更多地陪伴被收养人成长,也避免一些年轻夫妇因生理原因不能生育子女又不能收养子女,以致影响夫妻感情,最后导致离婚的现象。”
她建议,放宽年满30周岁才能收养的限制。
综上所述就是我对2019收养法修改建议分析概括,许多生活中的问题被提及,收养相关的法律法规会更趋向于完善,如果您有任何的问题,请致电咨询我,我会耐心为您解答,给您专业的法律建议。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相关链接:
什么因素最有利于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什么因素是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最大障碍?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