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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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包括赠送礼物、转账等,一般比较随意,很少会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借据。但是一旦双方感情破裂导致恋爱关系结束,极易引发财产纠纷。
那么,恋爱期间一方向另外一方的转账,能否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呢?下面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就来为大家介绍:
刘某在工作期间与孟某相识,后二人发展成情侣关系,现双方已分手。在恋爱期间,刘某陆续向孟某转款共计48000余元,孟某向刘某转账17000余元。经二人协商,孟某签下一张32000余元的欠条,并承诺会将钱还给刘某。时隔多月,孟某仍是一分未还,刘某多次讨要未果,便将孟某诉至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思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在法官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刘某将孟某购买的翡翠项链归还,同时孟某从2023年2月起,每月1日偿还刘某5000元,直至到欠款支付完毕。现在,孟某已偿还第一期的金额。
恋爱期间,恋人间转账的性质,应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并综合考虑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如像本案中,既有一方实际提供款项的事实,又有另一方出具的欠条、转账记录等与之相符的凭证,则可认定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方有偿还欠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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